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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裁判是容易拖拖拉拉的,这好象已经成为定论。

    从事件发生到最后判决,需要五年、十年岁月的例子,并不稀罕。当然,除因被告病体垂危停止公审者外,第一审是绝对不需要那么长时间的。但上诉、上告、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等程序返来复去,是很费时间的。费了十年的时间还不能结案的“松川裁判”,就是众所周知的例子。

    “拖拖拉拉的裁判,那不是裁判”,在外国甚至有这样的说法。比方拿证人来说吧,他的记忆是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漠下去的。对多少年前的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事情,要求连细节都要记得,一般人是办不到的。结果,使得必须立足于事实之上的裁判,变成沙上楼阁的危险,不断出现。

    在法官当中,也有人皱着眉头说,这样是不行的。据我所知,第一个说这种话的,是东京地方法院刑事第十部的审判长岸盛一先生。

    “与案件的数量相比,法官人数本来就不够,再采取拖延的办法,那只有使积案越来越多。法庭不是公布搜查记录的场所。在自己家里看材料,也不是法官的本分。在公审庭听取双方的辩论,据此得出自己的判断,才是正道。应该把用眼进行裁判,改为用耳进行裁判。”

    岸审判长从这种信念出发,实行了“集中审理方式”的裁判。一个案件的审理,尽可能不拉长时间,根据情况也可以天天连续进行审理,以期裁判能够迅速结束。

    这种集中审理方式,立即收到了效果。甚至连杀人案件的审理,也出现了三次结案的例子。

    东京地方法院的几乎所有的法官,都效法了这种办法。在法学界称他们为“新刑事诉讼派”,吉冈锐辅市判长也是这派中的中坚人物。

    “破戒裁判”是在嫌疑犯被捕四个月以后开始审理的,在很短的日子里就结束了审讯,就是这种集中审理方式的成效。这个案件也是连续开庭审理了四天,就结束了事实审理阶段。实际上是延长了一天,但这在需要多数证人出庭的情况下,是常有的事情。若是象往常那样,审理进行得拖拖拉拉,说不定会得出另外一种结果。这个案件,是隐藏着这种危险因素的。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法官在自己负责审理的案件上,不允许有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

    除起诉书和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以外,不允许有其他的东西作为断案的依据。这对检察官——尽管其立场与法官有所不同——也是适用的。象公安调查厅、司法研修所、法部门的其他机构暂且不谈,检察官的工作一般分为刑事部和公审部两都分。

    刑事部的检察官的工作,是对警察进行指导,对送到检察厅的嫌疑犯进行调查、审问,以及写起诉书。而公审部的检察官,则要在法庭上为证明被告有罪而全力以赴。

    在法庭初次见到被告人这一点上,法官和检察官都是一样的。

    村田和彦遵照审判长的命令,又一次站在证人台前。

    “被告由于刚才起诉书上的起诉原因被起诉了,你有什么想法?根据自己的意愿,被告也可以对一部分或者全部质问拒绝回答。但是,被告在法庭上的发言,是既可以作为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而被采用的。”吉田审判长郑重其词地对被告说。

    法官在公审庭上,要讯问被告是否认罪——即认为自己是有罪还是无罪;同时,还必须告诉被告可以行使拒绝回答的“沉默权”【注1】。这是审理刑事案件时的通例。

    “在东条宪司尸体遗弃上,我认罪,为此判什么刑我都接受。但是,在其他三个诉因上,我是无罪的。”

    “好了。”审判长点了点头。

    从村田和彦在身分询问阶段的叫喊,谁都能预想到他会有这样的发言。

    当被告回到自己的座位以后,天野检察官站起身来,进行“首次陈述”——这是检察官对他后来要证明的事情进行概括叙述的场面。

    天野检察官用充满憎恶的目光瞪了被告一眼,然后展开了猛烈的攻击。

    “被告承认全部诉因中的一部分,对大部分诉因一直否认。但是,希望尽量减轻自己的罪行,是罪犯的共同心理,那是不足为怪的。

    “被告和被害人之一、有夫之妇的东条康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连他自己也是承认的。当然,只是这种关系,在今天是不触犯任何刑律的,但这种情况很容易酿成其他的犯罪行为,是很明显的。

    “被告至少全部承认了遗弃被害人东条宪司尸体的事实。假如与杀人毫无关系的话,有什么必要偏要去干这种惨无人道的犯罪行为呢?关于这一点,被告一直重复他那种使一般人无法相信的荒唐的辩解。这个以后去通过对被告的调查材料和法庭的审理来搞清楚,这里不多谈了。

    “当然,这次审判应该始终按照起诉书上提出的诉因进行审理,但考虑到被告对犯罪事实九成都加以否认的情况,我请求先叫小岛重三、今野荒树、奥野德藏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会在一定程度上弄清被告一九三六年以后二十年的生活情况。被告有一种非常危险的侥幸心理,他是一个认为欺诈、强占等寡廉鲜耻的犯罪行为都无所谓的无耻之徒,这一定能为这几位可以信赖的证人的证言所证实。

    “具有这种性格的人,在决定死刑和徒刑、生和死的最后关头,企图否认其大部分罪行的言辞,是不可置信的。那是道地的胡说。犯罪事实本身将会证明,被告人的活,是完全不可靠的。

    “当然,杀人罪,是大罪中的大罪。但就其各个事件来说,有时动机值得同情,有时因为在被发觉以前出来自首而应当酌情量刑。但是,村田被告的情况,完全不是这样。动机是破坏人间戒律,行为极其残酷无情,态度是怙恶不悛,对他没有丝毫同情的余地。

    首次陈述,就此结束。”天野检察官斩钉截铁地说完,就坐下了。

    接着百谷律师站起身来,进行首次辩论。

    “起诉书中的诉因有四条,就是两次杀人和两次尸体遗弃的罪状。其中,被告,只承认东条宪司的尸体遗弃一条罪状。关于这一条,对于事实没有什么可争辩的,本律师只想根据事实证明这件事是被告在万不得已的心情支配下做的。关于其他三个诉因,肯定能够证明被告是无罪的。关于找证人说明被告过去的情况,本来是可以用与本案的审理无关的理由提出异议的,但我现在表示同意。为了趁这次机会把过去一直笼罩在被旨身上的黑影洗掉,勿宁说,检察官提出的证人,正是辩护人想要提出的。“总之,本律师想说的是,在其他三个诉因上,被告是蒙受了不白之冤的。

    真正的犯人另有人在。这一点,我将全力以赴地加以证明。首次辩论到此结束。”

    百谷律师的发言,比我预料的要简短得多。他的表情和发言,都充满着对来自检察官的任何进攻,都将予以正面还击的信心。

    但是,当时我对裁判的结果,实在抱有很大的担心。

    法庭上的登场人物,是检察官一人,律师一人,说来是势均力敌的角逐,但在天野拉察官的背后,有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侦察检察官和警察的巨大力量作为他的后援。

    在如此庞大的势力面前,一个单枪匹马的律师,不管他有多大的韬略,也是无能为力的。简直可以比作太平洋战争中的孤岛奋战。

    我当时想,年轻的百谷律师,未免有点血气方刚,过于自信了。

    审理进入了提交物证的阶段。检察官方面提出的文件、现场照片、证据等,合有计有八十多件。在这里根据编号一一列出,未免流于烦琐,就省略了。

    而且,现在的审理工作要求速度,所以这类物证的提出,要在审理的空当随时进行,已经成为习惯。因而,这八十多件物证,上午只提出了一部分,其余将在下午伊滕警部【注2】发言后提出。

    十点三十分以后,检察官方面的证人出庭。给三个证人一个半小时的发言,时间不算短了。

    第一个登上证人台的,是检察方面提山的证人“戏曲座”的元老小岛重三。

    小岛已是年近花甲的人了,但因为长年在舞台上锻炼,他的皮肤就象四十来岁的壮年那样年轻。

    在舞台上我没见过他,我是不喜欢新剧的。但我看过他特别演出的西部电影,一是在《忠臣藏》中扮演吉良上野介,一是在《落城物语》中扮演柴田胜家。

    当然根据从他所扮演的角色得来的印象,判断一个演员自身的性格,那是危险的。但从他在这两个角色中表现出来的非常出色的演技可以看出,在他身上潜藏着一种过分相信自己过去的权威而不随波逐流的相当强烈的顽冥性格。

    “我凭良心发誓,我一定说实话。既不说一句谎话,也决不隐瞒任何事情。”小岛重三用低沉而严肃的声调宣读印在宣誓书上的公式文章。

    “证人若说谎话,要以伪证罪论处。但证人认为有可能追究自己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拒绝作证。”审判长也鹦鹉学舌般地宣告他的公式文章。这是不论什么证人,也不论在什么时候登上证人台上的时候,审判长一定要重复的话。

    接着,天野检察官站起身来,开始进行直接发问。

    首先,循例询问了证人的职业、经历等以后,马上进入正题。

    “证人认识被告吗?”

    “认识。”

    “证人和被告是什么关系?”

    “战前的四年和战后的五年被告在我们‘戏曲座’工作过,那期间我们有些联系。”

    “证人在剧团中是什么地位?比方说是不是团长?”

    “准确地说,有一点区别。本剧团由十名干事和五名委员决定并执行最高决策。又经过选举从委员中选出一个代表。我到现在当了三届共为期六年的代表,对外代表剧团。”

    “现在剧团有多少人?”

    “演员、干事、事务员、研究生等,共约一百二十人。”

    “被告在剧团工作,是什么时间?”

    “战前从一九三七年列一九四一年他在剧团,战争爆发前应征入伍,后来战局恶化,剧团被当局解散。战后,一九四七年剧团恢复,一九四八年他又回到剧团,一直到一九五三年。”

    “被告做演员的成绩怎样?”

    “战前,我对他的前途抱有很大希望,当时我想,这样努力干下去,将来可能成为代表剧团的名演员。但是,战后他完全变了一个人。几年的军队生活和以后几年的西伯利亚拘留生活,使他的性格发生了变化。这在那种异常的生活环境下,也许是不得已的。”

    “战后的五年间,被告是几乎没有登台演戏吗?”

    “一九五〇年四月以后,一次也没有登台演出过。”

    “那么,从那以后,被告在剧团干什么来着?”

    “那时我们已经对他的前途不抱什么希望了,当然是指在演员的前途方面。他向剧团提出想在剧团继续工作下去,他说叫他做点什么工作都行。正好这时候助理干事出了一个空缺,于是暂时就让他补上了。”

    “后来,他当了两年的正式干事,是吗?”

    “是的。”

    “那么,后来他退团是自愿吗?”

    “不是的,本来是可以由委虽会作出开除的决议,并进而提出刑事问题。但是考虑到他的前途,采取了劝他自动退团的方式。若是打个古老的比方,就好象是木盘里放上短刀摆在心面前,叫他自己剖腹自杀。”旁听人立刻骚动起来。过去没有暴露出来的秘密或罪行就要暴露出来。这种兴奋,不是没有道理的。

    我也立即领悟到了检察官的用意所在。

    一九五三年的罪行,不管情况如何,只要不是杀人,到现在恐怕已因时效关系而不能追究了。不管揭出什么事实,恐怕出是不能起诉的。

    但是,其结果会使被告在这次事件中的嫌疑分量加重,是毫无疑问的。

    我偷偷地看了百谷律师一眼。我想他可能要提出异议,说刚才检察官的询问与本案的审理无关,但他是那样泰然自若,他的表情使人怀疑他是否听见了检察官的话。

    “当时发生了什么事情呢?”天野检察官好像预料到会遇到反击,所以稍停片刻才接着这样问道。

    “他侵吞了本来应该交给剧团的三十万元公款。因为是他主管的工作,所以我们当时没有发现,后来真相从其它事件中暴露出来的时候,使我们大吃一惊,于是马上把他找来,追问的结果,他终于承认了。后来,委员和干事几经计议,最后采取了刚才说过的那种处理办法。”

    “你说的其它事件,是什么事件?”

    “某团体的女会计企图自杀,幸而未遂,她现在还活着。因为她现在过着幸福的结婚生活,所以不便说出她的名字。她是因为浮借给被告村田的钱收不回来才寻短见的。”

    “她浮借给他多少钱?”

    “我记得大约是三十万元。”

    “那么说,当时被告用不正当手段前后共弄到六十万元,而且都用于个人目的了,是吗?”

    “当然,我们当时就追问他这笔钱到哪里去了。我们想,只要他说出道理来,根据具体情况,总能想出个补救办法的。但是他怎么也不肯说钱干什么用了。不管我们怎样追问,他总是东拉西扯地回避责任。我们一气之下就采取了上述的措施。”

    “关于这笔饯,他写了在以后归还的保证书吗?”

    “保证书是写了,但实际上连一元钱也没有归还剧团。因为我们不愿意家丑外扬,只好在账面上作作文章,委员干事们每人再拿出一点钱来,用半年时间总算填补上了这个窟窿。”

    “从那以后,不论在公事方面还是私事方面,证人都没有和被告有过任何接触和联系吗?”

    “他若还有点良心、知道点羞耻的话,大概不会有脸再来见我们的。但在一年以后,他又到我家里找过我一次,我说不愿见他,把他撵走了。就这样,七年以后的今天在这个法庭上第一次又见到了他。”证人瞥了被告一眼,他的脸上好象还在燃烧着当年的怒火。

    “那么说,你不知道从那以后一直到这次事件发生以前被告在干什么吗?”

    “听说他当过经纪人,也听说他在巡回剧团里混过,还听说他给广播、电视剧作家帮过忙。因为这些都是听来的,所以不敢保证是真是假,而且也不记得是在哪儿听谁说的了。”

    “战前,东条康子在你们剧团吧?”

    “她在我们剧团当过两年研究生。在我的记忆里,她曾经闪现过天才的火花。是个前途有望的孩子。”

    “她和被告是同时在剧团吧?”

    “是的,大概有半年的时间。但在那时候,至少我是没有怀疑过他们两人之间有什么亲密的关系。”

    “那么,证人现在对被告的心情如何?”

    “我们曾以憎恶其罪而不憎恶其人的心情,给过他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他没有能够利用它,他的行为使我们不知说什么才好。真是子女不知父母心。作为个人,我对他和他的行为的同情,现已荡然无存。自己犯了罪,自己得到相应的报应,是理所当然的。”

    检亲官干脆地说了声“询问完了”,就坐下了。从他的侧脸,可以看出他充满自信的神态。使人感到,他乐观地认为,一开头就给以如此沉重的打击,对方恐怕是招架不住的。

    其实,对这种证言,连我也感到吃惊。

    当然,就金额来说,和官厅等的贪污相比,这笔钱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就行为本身的寡廉鲜耻来说,却没有什么不同。而且对经济上并不充裕的新剧剧团来说,在一九五三年那个不景气的年代里,三十万元的损失,也一定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当然,恐怕连检察官本人也不会认为这些事情和目前的杀人事件有什么关系。但是,品德如此低下的人的话,法官当然是不能相信的。至于百谷律师对此一击如何进行还击,我首先感到的不是期待而是不安。

    “辩护人有话要询问证人吗?”

    “有。”

    百谷律师站起身来,开始进行反询问。

    “证人对村田和彦的性格的印象,简单说来怎么样?”

    “可以说就象杰克尔和哈第那样,他是一个双重人格者或性格分裂者,或者……”

    “你的意思是说他平时的工作作风非常认真,正派,因此侵吞公款事件一旦暴露出来,大家都很震惊吗?”

    “我是很震惊的,恐怕剧团的大部分人都和我同样感到震惊。”

    “当时,有人觉得这只不过是发生了应该发生的事情,表现出若无其事的样子吗?换句话说,剧团是否有人早就看透了他的双重人格呢?”

    “一百多人的团体,总的方面不论多么团结一致,个人相互问的好恶,总是难免的。过去也有几个人讨厌他。我记得在事件发生的时候,这些人几乎说出这样的话:‘你瞧,怎么样?……’”

    “你还记得这些人都是谁吗?”

    “忘了,现在记不请都是谁了。”证人也感到问题有些麻烦,果断地这样说。

    “那么,请问一点别的事情。伊藤京二这个演员还在贵团吗?”

    “是我团的成员。”

    “一九五三年那时候,他在贵团吗?”

    “在。”

    “那时他和村田的关系怎样?”

    “他们两人,不是很亲近,但也不是关系很坏,以至互相作对。总之,属于一般的同事关系。”

    “一九五三年事件暴露出来的时候,他的态度怎样?”

    小岛重三好象是在追溯他记忆的端绪,闭眼沉思起来。

    这时审判长把脸转向百谷泉一郎问道;

    “辩护人的质问,有些超出了反询问的许可范围。这样询问某—特定个人过去的行动,有什么意义吗?”

    “有。检察官在法庭上涉及被告的前科,是不允许的。但是,这次的直接询问,与此已无甚区别了。本律师之所以没有提出异议,是想借此机会,一股脑儿将村田和彦过去所受的过分的责难洗刷干净。即使对方是刑事被告人,也不允许在发言中不适当地损伤他的人格。我只是想对这一点加以纠正。”

    “明白了。”吉冈审判长点了点头说:“请证人回答辩护人的问题。”

    “说实在的,我的记忆也不是没有模糊的地方。根据我的记忆,伊藤最初的确对村田抱同情态度,但以后随着事态的进展,态度逐渐变为冷淡。在村田退团以后,他还谈过不少次村田的坏话。但我认为他采取这种态度,是理所当然的。”

    “那么,证人当时不知道伊藤京二向村田和彦借过三十万零钱吗?”

    对这一质问,小岛重三好象当头挨了一棒。他颤抖着身子,面向辩护人席说道:“有这种事情?那么,村田侵吞的公款……”

    “请回答我的问题。你当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吗?”

    “完全不知道。”

    “这里有一张伊藤京二写绐村田和彦的三十万元的借款证明书,日期是一九五三年二月十六日。这是辩护人方面提出的第一号物证。”

    “检察官同意提出这一证据吗?”审判长问。

    天野检察官站起身来说:

    “证明书可以明显认定是伊藤京二的笔迹吗?”

    “那么,现在我提出第二号物证——伊藤京二的签字。这是我委托某私人侦探的女助手到东亚电影制片厂的摄影棚叫正在排演中的伊藤京二给写的。这两个签字,至少用肉眼判断是同一个人的笔迹。”

    “那么,可以吧。”检察官说罢,就坐下了。

    “可以吧。”这是表示消极同意的法庭用语。我想这时检察官也一定感到相当震惊。

    “当时若是知道这一事实的话,剧团方面会对村田和彦采取其他处理办法吧?”

    “我想会的。”证人的语调也缓和下来了,“但是,关于和伊藤的关系,当时他一个字也没有向我们透露。他们两人之间有这种关系,当时我们不知道,但那终究是个人间的借贷关系,挪用公款总该是有罪的吧?——虽然不是没有酌情处理的余地。”

    “的确是这样,只是据被告说,这个个人间的借款若是归还了的话,这笔钱早就归还剧团了。说句常识范围以内的话,归还了借款,借款证明书就要收回。它现在还在村田和彦手里,难道不足以说明借款契约上的条件至今还没有得到履行吗?”

    “是这样……”

    百谷律师又对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我对这位证人的反询问,旨在纠正那种对被告不恰当的人格责难。至于一九五三年当时,被告为什么必须为借给伊藤京二那笔钱而不惜挪用自己经手的公款,后来又为什么把全部责任都揽到自己一个人身上,这些到时候我会提出证明。另外,在某女士自杀未遂事件中被告究竟有多少责任,我也做好了提出证明的准备。”

    “好的。”

    “反询问到此结束。”百谷泉一郎轻轻施礼就座。

    “检察官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没有了。”

    “那么,证人可以回去了。”

    小岛重三站起身来,向被告村田和彦投以怜悯的目光,向审判长鞠躬施礼,从我身旁走过,到走廊里去了。

    “怎么样,很有意思吧?”坐在我旁边的s报社的记者附田得介对我小声耳语说。

    我也完全同感。